中共青神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委員會
關于印發《青神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督查督辦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下屬公司、集團公司各部門:
經集團公司黨委研究同意,現將《青神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督查督辦工作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青神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委員會
2022年5月20日
青神發展投資集團
督查督辦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改進工作作風,確保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集團重大事項和各項目標任務按時保質完成,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開展督查督辦應遵循以下原則:圍繞中心、突出重點,精簡高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獎懲分明。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下屬公司。
第四條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加強作風建設,切實提升執行力,促進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全面落實為目標,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和集團公司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從而保證集團公司各項工作目標任務的順利完成。
第五條 組織領導:按照“統一管理、歸口負責、現查現改”的原則,成立集團督查工作領導小組,由集團黨委為書記組長,集團紀委書記、集團監事會主席為副組長,集團紀委委員、監事為成員,統籌推進集團督查督辦工作。
第六條 黨群工作部和行政管理部為公司日常工作督辦的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督辦、催辦、查驗等工作;監察審計部為公司工作督查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未按期辦理事項的核查和責任追究;各部門和下屬公司具體負責督辦事項的承辦落實,各部門、下屬公司負責人為承辦事項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 督查督辦工作范圍及職責
第七條 對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意見反饋。
第八條 集團“三重一大” (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事項貫徹落實的督促檢查、意見反饋和情況通報。
第九條 集團年度重點工作、階段性重點工作、各部門工作的督促檢查、意見反饋和情況通報。
第十條 集團黨委會等有關重要會議、文件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及集團領導有關交辦任務的督促檢查、意見反饋和情況通報。
第十一條 年度目標責任制的落實以及各項工作制度的遵守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意見反饋和情況通報。
第十二條 上級、集團領導有關來信來訪重要批示的督查反饋工作。
第十三條 督查督辦工作情況通報的起草、審核和印發。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督查督辦工作臺帳,為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等提供依據。
第十五條其他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三章 督查督辦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六條 會議類事項采取如下程序開展督辦:
(一)黨群工作部、行政管理部在各類會議紀要簽發后2個工作日內,將會議議定事項通知或安排事項下發至相關部門、下屬公司(以下統稱承辦單位),并明確反饋時限,各承辦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及時整理事項辦理情況,報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重大事項報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反饋至行政管理部。
(二)行政管理部整理匯總各類會議議定辦理情況后,定期報會議主持人批示,并將因主觀原因導致未按期完成或未按期反饋事項移交監察審計部進行核查。
第十七條 批示及交辦類和其他類事項采取如下程序開展督辦:
(一)行政管理部在收到批示件或交辦事項1個工作日內,將批示件下發至承辦單位,口頭交辦事項則下發《交辦事項通知單》至承辦單位;
(二)承辦單位具體承辦人按照通知單要求限時辦理,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重大事項報分管領導審核),反饋行政管理部;
(三)行政管理部及時向事項交辦領導匯報辦理情況,對領導要求督查和因主觀原因導致未完成的移交監察審計部進行核查。
第四章 督查督辦工作要求
第十八條 對于辦理進度和時限要求明確的督查督辦事項,由行政管理部在清單和通知中明確辦理時限。
第十九條 對于未明確辦理進度和時限要求的督查督辦事項,由承辦單位填寫擬完成時間及時間進度要求,并按辦理時限要求向行政管理部上報辦理進度。
第二十條 對于未按時反饋督查督辦事項辦理情況的承辦單位,視為未完成督查督辦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察審計部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核查,原則上次月匯報上月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特殊事項專項報告。
第二十二條 集團公司主要領導直接交辦監察審計部督查事項,由監察審計部直接向集團公司主要領導專項匯報,同步送行政管理部備案。
第五章 督查督辦方法
第二十三條 隨機抽查。對各部門的工作開展情況定期檢查,對規定需要按時完成的事項進行隨機抽查,采取當面告知、下發《督查督辦通知單》等方式,督促相關部門按時辦理。
第二十四條 重點工作實地督查。深入一線,對重點工作落實情況及重大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實地督查。
第二十五條 階段性工作督查。對各部門上報的工作目標任務進度及完成情況進行督查。
第六章 督查督辦結果運用
第二十六條 督查督辦情況在集團范圍內進行通報,遇特殊
情況可隨機通報。
第二十七條 督查督辦結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作為各公司、部門及個人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對督查事項按時辦結的、辦理質量高的、被表揚的,在年度目標責任考評中給予酌情加分。
第二十九條 對未按規定及時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務且未按督查督辦要求限期整改的,將在集團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并在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中給予酌情扣分。
第三十條 對重點工作未按要求完成,造成工作重大失誤或嚴重后果的,將依紀依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公司、部門在同一工作上連續兩次受通報批評的,將由集團紀委對其負責人進行警示談話。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監察審計部通過調查當事人和實地查看等方式進行核查,對確屬主觀原因造成未按時或按進度推進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按程序報分管領導、總經理、董事長審批同意后,送相關部門、下屬公司予以執行。
第三十二條 責任追究方式。根據事項滯后程度,按照集團公司員工管理制度,視具體情況可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責任:談話提醒、通報批評、書面檢查、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三條 上述責任追究方式可單獨執行,也可視情況合并執行,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沖突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督查督辦工作紀律
第三十四條 政治紀律。必須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做到講政治、守規矩,嚴格遵守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 組織紀律。必須敢于負責,堅持講真話、報實情,力戒回避矛盾、掩蓋問題,杜絕避重就輕、敷衍塞責,堅決做到不濫用職權,自覺接受監督,嚴禁以權謀私、濫用權力。
第三十六條 保密紀律。根據督查事項內容,對需要保密的事宜,在辦理過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知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附件:1.XX會議議定事項督辦情況表
2.交辦事項通知
附件1
附件2